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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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19-03-05

原告:何xx

被告:王xx

代理人:陈浩军律师

判决文书号:(2017)陕0113民初3366号、(2018)陕01民终8568号、(2019)陕01民申426号

原告人何x从被告王x处租赁一处商铺用以从事餐饮,双方之间订立有租赁合同,被告在经营期间因不符合环境要求,被西安市环保局责令停业整改,因原告无法取得环保手续遂停业。

原告据此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赔偿其营业损失、装修费、加盟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扥共计233546元。

陈律师接受该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审查了证据材料。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入手,认为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的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经过陈律师的代理,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了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6元、评估费8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何x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何x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6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何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