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x清
被告:王x云
代理律师:陈浩军
审判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号:2018陕0104民初459号、2018陕01民终6993
案件简况:
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在西安房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下,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王x云授权王x岗将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X幢X单元X室,建筑面积94.27平方米的房屋以1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王x岗出具《收款收据》,并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支付评估费284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撤押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3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实际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王x云向原告李x清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案件受理费74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41元,保全费2711元,由被告王x云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