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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如何确定营业损失?

时间:2019-12-13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