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以上法律明确列明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时刻保持保障场所安全的意识;公共水域、野生动物园、滑雪场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巡检、设立警示、安装防护设备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未成年人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全面履行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看护和对陪同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社会公众应当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如发生人身伤害方面的案件,保留好证据,涉及诉讼时积极履行举证责任。